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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文章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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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7 15:51:20
原标题: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我省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由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为做好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日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起,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由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管理办法提出,在我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应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不含土地复垦)。

管理办法强调,关于基金的提取与摊销,采矿权人应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预计开采年限分年度提取、摊销,并将摊销的金额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基金的摊销数应等于提取数。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由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记者贡宪云)

 
 
(责编:陈思危、史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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