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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畜牧局:面对生猪定点屠宰被举报无动于衷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新闻调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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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2 17:07:56

 虞城县畜牧局:面对生猪定点屠宰被举报无动于衷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并且交由畜牧局监管。然而虞城县畜牧局却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松懈,面对举报问题无动于衷,互相推诿,渎职不作为。

接群众反映:虞城县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有生猪不经检疫就宰杀出售,疑有病猪和死猪。 

经调查了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了工商营业执照外,并没有该企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但老板表示有相关手续,并发给调查员看,如下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像这样企业为何活猪存放院每天都是大门紧闭的?按照当地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每个定点屠宰场都有驻站检疫员专业负责检疫,因为现在非洲猪瘟闹的人心惶惶,群众质疑该厂屠宰有病死猪,每天屠宰的生猪是否都是由专业人员检验并发放检疫标牌(是否依法取得)?这些证件是否是依法取得?畜牧局驻站监管人员在哪里?再说了,该屠宰场内也存在脏乱差现象,门前污水横流,臭气熏天。 

调查员将这些问题反映到虞城县畜牧局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0370-4632799),张姓负责人表示会尽快安排人员去调查落实给回复,但是截止发稿时,调查员也没接到虞城县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的任何回复。

为确保人们吃上放心肉,还请畜牧局的领导们要严格执法,尽心尽责。

相关链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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