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夏邑:法官的独立办案权被肆意干扰
——无理闹访成为法官不依法办案的理由
民意民意网暨百姓监督平台编辑 朱以山
法制传媒网站长总编辑 焦永锋
主题词:
夏邑 法院 司法技术科 干扰 开庭 民间借贷
正文:
一,事情的起因。
这里是至圣先师孔子的祖籍,号称孔祖之乡,同时也是著名的中国长寿之乡。
2013年10月23日,做家具生意的孙舍因为经营资金紧张向闫恭立借钱。
闫某手上没有那么多钱,为了能够帮上孙舍,闫恭立的妻子向自己的同学借了30万元给予孙舍。
孙舍当时写下30万元借条,月息2分5厘,并约定半年还清。
2014年3月24日,孙某又以开订货会为由再次向闫某借款20万元写下借条月息2分并约定两个月还清。
闫恭立先后两次帮助孙舍借款50万元人民币。
后来,孙舍因为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孙舍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还款。
孙舍出狱后,2015年4月24日,闫恭立到孙舍的家具店找孙舍,让其更换一个借条,将已经发生的约定利息计算在内,重新写了一个66万元的借条(其中16万元是几年来产生的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统一按照2分计算。
2016年4月20前后闫恭立在其居住的小区物业办公室里要求孙舍尽快偿还借款,孙舍告知现经济困难请求慢慢偿还,且要求闫恭立能够免去利息。当时的孙舍,也确实难以还清借款,他不但赔偿了受害人一百三十多万元,而且在监狱呆了一年多,耽误了正常经营。
为了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孙舍说,没有钱,给你房子吧。闫恭立为了照顾孙舍的情面,同情孙舍的处境,没有要孙舍的房子。
二,根本没有还钱的孙舍赖账。
2016年5月10日,闫恭立发现欠条上面只依稀留下了一些痕迹,上面的字完全消失了!
闫恭立吃了一惊,马上找到孙舍要求其偿还借款。
此时的孙舍变得极其冷静沉着,他对闫恭立说:“钱已经还给你了!”
闫某当时才明白,孙舍早就在重新书写欠条时,就做好了不想偿还这笔钱的准备!而且一再设法拖延,就是为了让笔迹完全挥发干净。
欠条上的字迹消失,显然是孙舍故意在重新出欠条时就埋下的伏笔。
在这里,笔者突然想到了中国古代东郭先生和狼,以及希腊农夫和蛇的故事,其实笔者之一的朱以山也曾经被蛇要过一口,但是没有致命。
此时的闫恭立气愤难平,于是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内心有鬼的孙舍拒绝使用法院调取的检材。
2016年7月6日,闫恭立拿着字迹消失的借条来到山东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字迹鉴定,鉴定结果是:送检的《送(销)货单》上的内容复原为:“借条 借现金人民币(660000)○陆拾陆万元正(月息贰分) 借款人:孙舍 2015年4月24日”。
在拿到鉴定结果后找孙舍再三理论依然无果,2016年8月1日,闫恭立便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要本息及其鉴定费835000元人民币。
因为被告人孙舍根本不配合诉讼,百般挑剔,案件的审理已经超期,主审法官建议闫恭立撤回起诉,再重新立案。
2017年4月1日,在案件超期的情况下,夏邑县人民法院制作了(2016)豫1426民初302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闫恭立撤诉。
2017年5月2日,闫恭立仍然以原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
再提民事起诉讼后,孙舍提出对借条痕迹的鉴定并要求通过夏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鉴定,鉴定由司法技术科科长段万里负责。
在选定了鉴定机构后,因孙舍不能提供和书写借条日期相近的鉴定对比样本,夏邑县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孙舍当年交通肇事的刑事卷宗以及夏邑县北镇乡司法所保存的孙舍思想汇报材料等材料,作为对比样本。
孙舍却对其本人在司法机关案卷中的签字样本其本人不予认可。
2017年11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做出《关于孙舍申请文检鉴定的说明》,说明称:经双方质证,原被告认为不能作为比照样本,本科无法委托鉴定,将案件退回审理庭。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闫恭立并没有表示不能作为比照样本,夏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科长段万里是在故意违背事实制发说明。
四,因为被告无理闹访,正常审理被中止。
收到夏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做出《关于孙舍申请文检鉴定的说明》之后,夏邑县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发出通知,确定2017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2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通知原告代理人,因技术鉴定科段万里科长要求不让开庭而将原定的开庭计划取消并且至今没有告知何时开庭审理。
当原告方询问为何中止时,主审法官陈登奎称:因为被告方闹访,不得不中止。有录音为证。
段万里科长也是因为被告闹访才通知审判庭中止。
看来,在夏邑县人民法院,只要当事人无理取闹,就可以成为不开庭,不审理的充分理由。笔者不知道夏邑县法院是根据哪一个国家的哪一条法律才如此的?
2018年3月16日,原告闫恭立书面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强烈要求立即恢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正常审理》材料,当即送到夏邑县人民法院有关科室和审判庭,一个多月过去了,夏邑县人民法院有关科室和审判庭全部无动于衷,在那里装聋作哑。
一直到现在,尽管原告方多次督促夏邑县人民法院,此案也没有确定何时恢复正常审理,看来,人家夏邑县法院真有“风雨不动安如山”的风范,立案将近一年了,居然没有任何进展。
五,问题在哪里?
那么,此案的问题究竟在哪里呢?
笔者和原告闫恭立及其委托代理人交流时,他们一致认为,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拖延开庭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忽视,也是对被告的纵容。
具体如下:
首先,本案的司法鉴定已经被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
因为被告拒绝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检材,被北京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
其次,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已经丧失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力。
被告在不同意鉴定之后,现在在提出司法鉴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被告已经丧失了再次提出举证的权力。夏邑县法院司法技术科也已经将案件退回审理庭。
再次,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所欠债务。
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已经承认从原告处借了款,被告和被告代理人以原告是税务工作人员的,双方的借款是现金交易的举证质证意见完全是信口开河,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始借款50万元完全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的。被告谎称全部是现金交易,其目的不外乎是威胁闫恭立的财产来源不明。
笔者认为,这笔钱的来历,还轮不到被告调查,被告也没有这个资格。
第四,现有证据证明不了被告已经还款。
原告闫恭立借给被告50万元已经被被告方承认,但是,被告却无法举出到底是如何还给原告的,到底是用什么钱还给原告的。
被告列举的几份提款证明,根本就不是被告自己的,再说了,被告交通肇事出狱之后,已经落魄,经营也日益衰落,加之巨额赔偿,孙舍根本没有足够资金还钱。
第五,夏邑县法院司法技术科没有权利和资格干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可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只是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他没有其他的任何干扰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是否开庭审理是合议庭的职责,至今原告没有看到,没有接到合议庭评议的结果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陈登魁为首的合议庭为何不敢依法办案?为何对被告方那么仁慈?如果是因为被告方闹访上访,那么原告方也如法炮制,你们又能如何?
笔者咨询了京城多个知名律师和法学家,大家一致认为,夏邑县法院司法技术科段万里及其合议庭组成人员陈登奎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办案和中止审理,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另据了解,我们的同行王老师曾经专程到夏邑县法院监督此案,但是,夏邑县法院根本不予理睬,看来这个法院很牛气啊!
笔者在夏邑县人民法院网站看到《夏邑县人民法院简介》一文,该文称:“夏邑县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题,抓班子、带队伍、严管理、精审判,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
难道你们就是这样“严管理、精审判,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吗?我们实在没有看出来。
夏邑县法院还被评为“2013年全省案例工作先进基层法院”,闫恭立的这个案子看来将来也可能成为夏邑县法院的典型案例。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密切关注,并做进一步报道。
原告闫恭立的联系电话:13837011266.
2018年4月21日星期六于北京
本文成文之后,为了进一步弄清相关的事实,笔者专门以相关方式送达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个人进行调查,但是,截止到2018年5月27日止,没有任何一个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不同意见,为此,将此文在此发表,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依法治国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我们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依法治国尽自己应有的努力。
2018年5月27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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