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题:把握特赦条件 紧扣“九大步骤”——中央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作出部署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新华社记者
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如何严格依法实施好特赦?怎样确保特赦实现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30日,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在京召开,中央政法委要求,紧扣“九类特赦对象、五种禁止情形”,把握好特赦条件,紧扣“九大步骤”,严格规范实施特赦。中央政法各单位强调严格依法履行特赦实施工作职责。
把握好九类特赦对象具体情形
国家主席特赦令明确,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把握好九类特赦对象的具体情形:
第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罪犯。参加过抗日战争是指参加过八路军、新四军,地下革命工作,以及以其他形式为抗日战争做出贡献的人员;参加过解放战争是指参加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地下革命工作;各民主党派中拥护中国共产党并参加、支援解放战争,以及以其他形式为解放战争做出贡献的人员。上述罪犯为民族独立和新中国建立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可以突出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的主题。同时,他们年龄普遍较大,回归社会后负面影响小。
第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罪犯。上述罪犯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第三,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特定罪犯。具体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确定的航空、航天、军事、基础设施、科技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为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弘扬为国奉献精神。
第四,立过军功的罪犯。具体指退役后犯罪的服刑人员、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人员、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人员,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一等功、荣誉称号和八一勋章等奖励的。上述罪犯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形成尊崇军人、激励军功的良好氛围。
第五,防卫或者避险过当的特定罪犯。具体指因防卫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因保护正当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主观恶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六,年高身残的罪犯。具体指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他们特赦,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人道主义原则。
第七,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定罪犯。具体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对上述罪犯特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第八,女性特定罪犯。具体指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女性罪犯。特赦她们,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帮助其家庭纾解特殊困难。
第九,在社区矫正的特定罪犯。具体指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上述罪犯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回报社会。
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情形
中央政法委特别强调,要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
一是犯特定重大罪行的,即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得特赦。这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刑事犯罪实际情况,为避免社会误解、影响群众安全感,对这些罪犯不予特赦。
二是余刑较长的,即对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不得特赦。
三是之前特赦后再犯罪的,即2015年被特赦后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特赦。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不认罪”是指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五是经评估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
“九大步骤”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为严格规范实施特赦,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围绕“九大步骤”,把握好“九字诀”:
第一,摸排甄别,重在“全”字,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
第二,调查取证,重在“深”字,确保特赦证明材料真实、充分。
第三,风险评估,重在“准”字,要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四,报请特赦,重在“慎”字,要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罪犯的相关材料,核实事实证据,落实公示制度,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第五,审理裁定,重在“公”字,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第六,法律监督,重在“严”字,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军地配合,重在“融”字,军队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军队服刑罪犯特赦案件,同时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做好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
第八,安置稳控,重在“细”字,要做好被特赦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赦对象教育、帮扶、安置,防止重新犯罪。
第九,督导检查,重在“实”字,各地党委政法委要统筹本地特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严格依法办理不折不扣执行特赦
司法部要求,要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对罪犯作进一步甄别,严格按照特赦决定的对象、标准,对初步确定的罪犯逐人逐项核实。确定名单后,要及时送有关机关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要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逐案审查,并按照规定公示罪犯名单。要做好特赦人员释放前教育,使其切实悔罪感恩,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对其他在押罪犯要加强教育管控,引导其摆正心态,安心服刑。
公安部要求,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待交付执行罪犯,逐一进行拉网式摸排,核实罪犯身份等重要信息,确保证据扎实。要开展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显倾向性意见后予以反馈。要严格公正办理特赦案件,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报请程序合法,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最高检要求,加强对特赦实施的全程、同步监督,确保特赦实施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开展。及时监督纠正特赦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特赦对象符合条件、特赦程序依法合规。要及时受理、核查相关控告、举报和申诉,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利,促进特赦实施工作廉洁高效开展。
最高法要求,准确把握特赦决定所规定的特赦范围和适用条件,准确做好特赦对象筛查甄别、审核把关工作,科学审慎做好罪犯释放后的风险评估,坚决做到不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也不能放。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个特赦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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