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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些与你我相关的新规2月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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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30 15:40:47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题:请注意,这些与你我相关的新规2月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白阳

  伴随庚子鼠年春节的余韵,2020年2月向我们走来。一批与你我相关的新规从2月起施行,汇聚起社会和谐安定的坚强力量。

  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在此通知基础上,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均将开市时间推迟到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也延长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票据市场休市时间,2月3日起恢复交易。

  强化寄递安全

  担心快递途中丢失包裹或者泄露个人信息?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等,强化对寄递安全的监管力度。

  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护照实现“全球通办”

  据外交部领事司介绍,各驻外使领馆将从2月1日起实现护照“全球通办”和取消对海外中国公民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后申请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两大便民举措。

  据悉,以往在国外停留不超过180天的中国公民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况,驻外使领馆一般为其回国颁发旅行证而非护照。今后将不再有180天的限制条件,只要时间允许,驻外使领馆可以应要求补发护照。

  今后,海外中国公民可向中国任何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换补发。如果是换发,仅需提供原护照、国籍状况声明书、照片和申请表。如果是补发,另提供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即可。

  此外,借助新科技手段,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也计划提供多项“互联网+”便民服务。例如领事业务“掌上办”,将会实现所有领事证件的电子化办理;部分驻外使领馆已实现婚姻登记在线预约,目前已有超过200对海外中国新人通过网上预约服务完成婚姻登记。

  明确伤残抚恤待遇类型范围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

  根据办法,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

  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建设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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