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刘红霞)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等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出口管制法草案。相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草案二审稿提出,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着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职责。草案二审稿对海关在出口管制中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予以明确。
具体而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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