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冯新柱受贿案,对被告人冯新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冯新柱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冯新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新柱利用担任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铜川市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矿产开发、资金借贷、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7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新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冯新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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