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23日电(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3日对一个涉黑犯罪团伙一审宣判,被告人林鹰作为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林鹰先后注册成立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台风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司初期主要业务为代售某品牌汽车,后逐步发展为以公司名义向外发放高息贷款。
2012年,为向购车客户催讨车贷和个人贷款等,林鹰等人在公司设立催收部,并在此期间陆续网罗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纠缠、威胁、伴随、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追讨债务,并将所获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及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林鹰以公司为依托,在未取得向个人发放借款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发放高利贷款,除预先违法扣除利息、收取手续费、好处费之外,还在部分贷款户资金周转困难时,按日收取违约金、催收费用。
这个“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非法利益组织,以软、硬暴力讨债聚敛钱财,为该组织发展经济攫取巨额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随着放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林鹰以提供工作岗位和给予优厚待遇为诱饵,继续网罗他人加入,逐渐形成了以林鹰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林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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