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月18日电(记者黄安琪)“在‘套路贷’案件中,多数犯罪分子的最终目标是被害人的房产,也就是说多数被害人是有房一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奚山青在日前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201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共起诉“套路贷”案件58件183人,法院已判决42件118人。案件罪名涉及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
奚山青表示,所谓“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随后,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被害人去借款,多数情况下,对方会要求提供房产证。”奚山青说,一般会通过两种方式控制被害人房产,一种为签订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另一种则是通过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为以后获取房产作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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