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山西出台了《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单位获得教学成果奖的,纳入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次评选活动开始前半年,山西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当次评选具体信息。(记者 王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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