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盐城市中级(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涉嫌中饱私囊枉法裁判
请求依法查处的举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媒体﹤网﹥朋友、大家好!
实名举报人:唐修实, 身份证号码;320925195411155431 ,江苏省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联系号码13770216898。
一、法院以法裁判的事实: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庆西路王四建材经营部(下称王四经营部)、王登俊诉我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实公司)、王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受理,经原审判长徐XX三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存在虚假诉讼,并作出了(2018)苏0903民初5900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移交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都公安侦查流于形式,明显的违法未能认定,让相关人员逃脱法律的制裁,因而酿成几百万争议的冤案。
二、背景回放:原告方再次提起诉讼:
此次的诉讼标的为1420万元,由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黄XX主审,在审理过程中黄XX不顾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不顾举报人的江苏建湖华实公司的举证和抗辩,轻易地作出了(2020) 苏0903民再30号民事判决,要求江苏省建湖华实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完全是颠倒黑白。因为2018年4月25日,江苏建湖华实公司与原告方的协议中江苏建湖华实公司是见证人,而法官黄XX却主观武断地认为是担保人,江苏省建湖华实公司是建筑工程业务的自始至终都是以华悦公司发生合同关系,无论是见证和担保江苏建湖华实公司的相对方均是华悦公司,不存在为王兴春个人见证与担保,这样简单的主体关系,作为资深的法官黄XX存有主观袒护;针对2018年4月25日的协议,法官黄XX在审理过程中断章取义,对原告不利的相关约定不予理涉,该协议第一条明显载明“甲方目前久乙方钢材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左右(一号楼除外)在上冈锦冠佳苑项目审计结果出来,房屋交付前余款部分由丙方无条件支付乙方的相应等值的锦冠佳苑房屋。”这样的白纸黑字必须在工程审计结果出来,相关当事人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目前该工程的审计仍未出来,事实上原告主张权利的条件是不成就的。不知何因,黄XX法官对此条约定不理不涉。更重要的是,原告方在总工程中供应的钢材只有4680.863吨,总价款为1355.5883万元,华实公司已为华悦公司支付钢材款1945.1483万元,实际已经超付,无论担保是否成立,华实公司不存在为华悦公司、王兴春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黄XX法官对原告方数次主张诉讼标的和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形视而不见,对其虚假诉讼的行为不闻不问,也不予追究。总之黄XX在审理此案中的观点和态度,明显看出黄XX利用职权枉法裁判。
一、贪赃枉法的事实:
控告人是建湖人,原告方是盐城市盐都区人,法官黄XX带有地方保护和律师勾结的嫌疑,在庭审中黄XX的态度明显可以看出对我方的发言进行压制,而对方歪理邪说的发言尽其发挥,黄XX完全是一副坐地虎的面孔呈现在法庭上,这印证了原告方在外的传言“我己准备在盐都法院花一百万元的狂言?江苏省建湖华实公司必败无疑”?的确如此,黄XX作出的判决中就连不应该承担的利息都判给了原告(2018年4月25日协议书中未见利息的字样)。这明摆的事实,盐都区人民法院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是真没看出来谁事谁非吗?还是这背后隐藏着某种钱、权交易?!“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事实也充分证明和盐都区人民法院存在某些官商勾结、法官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也恰恰反映我国基层法院存在巨大的漏洞!
综上所述,作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郑斌和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黄XX不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不公正的裁定和判决,完全是主观意志非法逻辑性想象所导致?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郑斌,黄XX都严重违反了关于庭审举证规定?实属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他们也是盐城市(区)人民法院法官中的害群之马,为维护社会公民合法权利,同时也维权国家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我的实名举报将隐藏在人民法院内的害群之马要绳之以法!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任何人不得以权谋私、以身试法、知法犯法的法官必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我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恳求上级领导,媒体<网>朋友和相关纪委,监委部门明查盐城市中级(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违法犯罪……。
并通过国家各大知名网站公布这一案件,请领导和广大网名都来评断!!!
此 呈
陈述举报人;江苏建湖华实公司
唐 修 实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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