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段《青岛奔驰女司机曝光“恶警”》的视频,
在青岛人的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广为流传,
视频是女司机拍摄下的她与交警发生冲突的事,
视频中,交警情绪激动,
厉声训斥女司机
“有脾气回家冲你爹妈发去!
外面没人惯你毛病!”
一旁的女司机则不急不恼,
柔声细语地提醒交警注意态度。
剧情走向似乎很明显,
女司机希望网友们可以一起讨伐这位“暴躁”的交警,
万万没想到,
大家非但没有同情女司机,
反而纷纷站在交警这边,痛斥起女司机来了...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
在7月9日中午12时许,
青岛开发区一位开奔驰的女子,
压碎了路边装修工人的几块大理石板,
但是拒绝协商赔偿,要求几个工人去法院起诉,
无奈之下,工人报警,110民警出警调解未果,
因管辖分工,交警再次到达现场,
于是,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
——完整视频如下——
第一段视频中,
交警要求女司机出示相关证件,
但是女司机一边录视频,
一边要求交警对她“态度好一点”...
交警:叫你配合,你配合就行了,不用弄些5弄些6的,没有用!
女司机:你警号是多少?
交警:(亮出警号)警号告诉你了,我再给你出示证件!看明白了吗?
女司机:同志,咱执法不应该这个态度,咱是人民公仆!
交警:(出示证件)现在可以配合我工作了吧?把你的驾驶证、行驶证拿出来!
女司机:刚刚我已经拿一遍了!
交警:我希望你配合!你不配合就上升到违法的问题!我现在是来给你处理交通事故的,你这个事就是交通事故,你录也没有用!不是道路上的参照道路上的处理!明白不明白?
女司机:你态度好一点,再说一遍!
交警:你配合不配合,和我态度没关系!你的义务就是配合我!证件也不拿是吧?
女司机:……你配得上你这身警服吗?
交警:证件我给你出示了,你可以录,但你得配合!懂这个道理吧?有朋友圈的话现在就转发,不要紧!
再来看第二段视频,
明显是被女司机的胡搅蛮缠激怒了,
交警的态度凶了很多,
估计如果没有之前那段视频,
不明就里的网友,
可能真的会给这位交警同志扣上“粗暴执法”的帽子...
交警:有脾气回家给你爹妈发去!有脾气回家给你爹妈发去!在外面没人惯你毛病!外面没有人惯你毛病!
女司机:你不用想办法激怒我!你的视频我已经录下来了!这么多人都在看着你的行为!
交警:你自己不知道自己是个笑话?
女司机:警察同志,是你在叫,是你在骂街,到底谁是笑话警察同志?所有的人民群众都在笑你,警察同志!我怎么就成了笑话了……
说到这里,女司机的情绪稍显激动:
“你为什么说我爹妈
你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力这么说
我有没有说你的爸妈
你觉得你这样说对吗?”
交警显然“不吃这一套”
“我不跟你胡搅蛮缠,
把你车先扣下!”
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之后,
大多数网友认为交警按照正常程序执法,
并不存在问题,
而对录制视频的这位女子,则是进行了声讨:
>海风微微吹拂:压坏别人东西不赔,还有脸发网上,这是自己找打脸?!
>tt幸而有你:执勤民警没有错,这个女的咄咄逼人,以为把视频传到网上,就会有人来帮你声讨民警?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好吗?好吗?你这个女人该干嘛干嘛去
>sandy2136:强烈支持交警叔叔,这女的你脑子有病还是怎么回事,侵犯别人肖像权你以为你还有理了?破坏公共财物在先拒不赔偿、拒不配合执法,还嫌警察叔叔态度不好,素质太次了,你咋不上天呀,至法律尊严何在?这种人应该好好批评教育,太丢脸了,别出来瞎嘚嘚了
>---宋宋宋宋宋:警察没有说他的爸妈怎么样,而是说要发脾气回家跟你爸妈发,出门在外没人惯着你,这话没错!到了她那就变成说她爸妈了,胡搅蛮缠吧,废什么话啊,直接拖走,关起来,就好病了!
>熊之样:视频剪辑过了,说明发布者中间有隐瞒。这个女人在开始录视频时就已经有心理准备了,让自己的用词语气极度温和,来对比执法者的严厉。可实情就是她连个证件都不肯拿,更别说交通事故的处理了。
>吴迪了啊:这女的谁惯的你?警察让你出示证件你就出示还拍拍拍还说什么毛线态度好点你当他是你爸呢?还惯着你?头脑秀逗了
>红色剑圣:这个警察确有问题,当事人公然拒绝出示证件,拒不配合执法,他除了把自己气的够呛竟然什么措施也没采取?!
>你是我的穿肠药:执法人员又不是服务人员,不配合执法工作还要让别人态度好一点。搞清楚这是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在餐馆点餐。
目前青岛开发区交警正在调查此事,
事件真相还不清楚,
但小编觉得有必要普一下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配合交警执法,
是市民的义务与责任,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置后。
监督警察执法也是公民的权利,
但在拍摄过程中,
请不要将镜头过于贴近警察的面部,
这种带有挑衅与侮辱的举动,
本身就是对他人的不尊敬,
更何况这种举动
已经妨碍警察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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