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12月30日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案,对被告人乐大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乐大克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乐大克利用其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3.0274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大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乐大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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