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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委原常委王永江受贿案细节:13年160余次受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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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8 17:24:28

  原标题:山东省菏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江受贿上千万,他在庭审中作出深刻忏悔

  ——庭审现场,被告人向检察官鞠躬

  再高的功劳都无法抵消犯下的罪行。这句话,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王永江应是悔悟最深,但为时已晚。

  2018年3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本案由淄博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孙一文担任审判长,淄博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磊等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派员对案件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全程予以指导。

  淄博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万余元。

  淄博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司“大客户”

  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2004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王永江在担任菏泽市单县主要领导期间,接受单县某集团公司请托,为企业上市、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金钱、财物。请托公司均以“大客户兑现或奖励有功人员”理由做账处理。

  王永江23岁参加工作,28岁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4月退休。2017年9月22日,山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永江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王永江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本案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检察院于2018年2月9日提起公诉。随着庭审的进行,其违法犯罪事实被一一公开。

  据检察办案人员介绍,2004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王永江在担任菏泽市单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单县县委书记期间,接受单县某集团公司请托,在企业发展、产品推销、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现金45万元、POLO轿车一辆。这些行贿款,该公司均以“大客户兑现或奖励有功人员”理由做账处理。收受的钱,王永江有的放在家里陆续花销,有的攒一段时间后存入银行。

  2009年初,某化工企业搬迁被列入单县县委政府重点工作,王永江作为县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并到现场督促进度,当年年底,该企业顺利搬迁完毕。王永江还受某公司董事长请托,在公司上市、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证实,为感谢王永江平时工作的支持与帮助,他利用外出考察、过年过节等时机,9次送给王永江5000元欧元、2.5万元美元、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购物卡和30克金条。

  法庭调查阶段,王永江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供认不讳,都以“属实”或“同意”回应。办案人员查明,王永江还以借为名收受车辆,将购买的车辆落户在他人名下,将受贿所得放在亲属处保管等,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经检察办案人员查证,本案中,王永江利用节假日收受财物多达120余次,每次少的有1万元,多的则高达20万元,明显超出礼尚往来范围,且有具体请托事项,体现出以职权换取贿赂的特征。行贿人要么有在建工程有求于王永江,要么是王永江的下属,在职务晋升上有求于王永江,不管何种形式的利益,均指向王永江手中的权力。而对于行贿人送钱送物的意图,王永江也是明知的。对此,王永江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作出深刻忏悔。

庭审现场

  热情“一把手”

  从2004年至2017年的13年间,“一把手”王永江先后160余次收受他人贿赂1042万余元。在办公室、宾馆、家中,或在单县、菏泽市,甚至在出差开会的北京、深圳等地,他都曾收受别人送上的财物。

  检察办案人员介绍,王永江长期担任单县“一把手”,对县里的人事提拔重用有向市里推荐的权力。2007年12月,菏泽市考察单县副县级干部,王永江受某镇党委书记黄某请托,推荐其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考察人选,在“一把手”的“热情”帮助下,黄某被提拔。2010年12月,单县进行干部调整,王永江召开县委常委会,同意将黄某作为副县长候选人上报。随后不久,黄某被任命为副县长。又过了几个月,县常委班子调整,经王永江帮助,黄某再次顺利当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黄某这一路提升过程中,王永江先后15次收受黄某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22.6万元。王永江承认,即便是任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之后,黄某因工作变动,又成了自己的下属,黄某为感谢自己,同时想在以后工作上能继续得到支持,再次送来1.1万元的购物卡。

  这样的情况并非特例。起诉书指控,王永江在为单县财政局副局长赵某职务晋升、某公司负责人宋某之女安排工作等提供帮助后,大肆收受财物。

  2007年,单县某企业集团筹备建设工业园厂区,与经济开发区签订了一期、二期厂房建设合同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按约定,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也是从2007年开始,单县政府通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陆续给企业拨付1亿多元承诺的配套资金,但是拨付资金不到位,差距很大。于是,该企业负责人找王永江,恳请协调帮助尽快落实政府在厂房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事宜。

  在检方当庭出具的证据中,多位证人证实,王永江对该企业负责人非常“热情”,经常召开工作调度会,多次开会或者电话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该企业建设中的资金、手续等困难。而与此同时,从200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王永江15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送给的现金157万元、银行卡10万元。

  从2004年至2017年的13年间,王永江先后160余次收受他人贿赂,地点或在办公室、宾馆、家中,或在单县、菏泽,甚至在出差开会的北京、深圳等地,他都曾收受别人送上的财物。

  面对指控时悔罪

  在法庭上,王永江说:“我痛心自己的行为给党抹了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人民,对不起领导和同事,对不起自己的亲人,悔恨自我要求不严,悔恨对法律不曾敬畏,我认罪,我悔罪,坚决服从判决,决不上诉。”

  王永江长期担任单县“一把手”,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获得相关单位的肯定,本应发挥专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然而,他却思想滑坡,放松自我要求,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罔顾党纪国法,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了敛财的工具。

  办案人员了解到,一开始,王永江面对别人送来的钱,也曾有过坚定拒绝,即使面对的是10万元现金和银行卡,都曾被他退回。但后来,在诱惑面前,他渐渐把持不住自己了。这体现了被告人的心路历程,见证了其从最初心存犹豫、不敢收,到没有抵制住诱惑、连续收受160余次贿赂的过程。

  王永江坦言,自己后来在成绩面前,没有把握住自己,感到企业和个人是感谢自己、讨好自己,从而开始收受财物,数额由小到大,一发不可收拾。王永江在单县任职时,多次为某房地产公司在土地竞标、规划审批、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时某先后17次共送给王永江104万元现金、2万元美金、700克金条。2017年1月,为感谢王永江协调资金,时某再次送给王永江10万元现金。当时,王永江提到自己快退休了,以后没有车了。时某考虑到王永江之前提供的帮助,提出让王永江当公司顾问,王永江说有纪律规定,当顾问不允许。时某提出,不允许就给王永江50万元买辆车,并表示过年后打款。2017年3月,王永江给时某打电话称联系好买车了。随后,时某向王永江提供的账户转款50万元。

  王永江在即将退休之际,仍抓住最后的权力向请托人暗示其财物需求,收受50万元。体现出其在三十余年的从政生涯中,放松自我要求,滋生出了腐败思想并一发不可收拾,将收受财物作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报答。归根结底,是极其错位的权力观造成的。

  王永江还利用担任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赵王河上游生态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在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25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的最后一笔20万元,就发生在其被省纪委双规的前几天。

  通过庭审,记者了解到,王永江在单县任职期间,工作务实积极,作为县长、县委书记,经常开会推进当地重大项目建设,亲自到项目现场督促进度、到外地招商引资,确实为单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这些履职行为也被王永江当作敛财的理由和为请托人谋利的手段,归根结底仍是权钱交易的贪腐行为。

  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的指控,王永江说:“我痛心自己的行为给党抹了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人民,对不起领导和同事,对不起自己的亲人,悔恨自我要求不严,悔恨对法律不曾敬畏,我认罪,我悔罪,坚决服从判决,决不上诉。”说完,王永江向办案检察官深深鞠躬。

  王永江部分亲属及相关人员共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诉人说案

  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磊

  被告人王永江自2004年开始在山东省单县担任主要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被告人王永江的任职经历不难看出,王永江本是曹县一所小学的民办教师,经过两年省财政学校财税专业的学习,从菏泽市财政局一名办事员干起,先后担任菏泽市牡丹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菏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单县县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工作职务的变化说明其受党培养多年,在工作中确实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王永江本应珍惜组织信任,廉洁奉公,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特别是位居高位,担任“一把手”之后,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突破了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最终毁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在令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给世人以深深的警醒。功是功、罪是罪,要意识到功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义务,公务人员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决不能将自己的政绩作为贪腐的理由。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清廉是人民的期盼。被告人王永江的受审,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在此,希望被告人通过庭审活动,汲取教训,真正认罪悔罪,切实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以此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卢金增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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