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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法规再划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红线”:推进腐败源头治理

文章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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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0 09:40:20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作为管党治吏的重要制度安排,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两项党内法规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央党校教授李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等学者认为,出台两项党内法规,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两项法规配套实施,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出了底线,也亮出了红线,有助于推进反腐败从源头治理。

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反腐从源头治理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将执行和完善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曾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过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在报告主体上,两项党内法规体现干部分类管理、重点监督原则,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更加突出了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出台两项党内法规,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淑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首先,监督手段更加具体可行,操作性更强。从党内监督的角度来讲,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已经有了一系列监督条例,这两个法规作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具体手段和载体,对每个领导干部来讲都是公平公正的;其次,体现出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取得巨大成绩,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无论是从个人申报的自觉性到组织的系统审查,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非常关键;其三,推进了反腐败从源头治理。对于执政党建设而言,加强党的自身监督非常重要,让人民群众监督也必不可少,这两个法规为此提供了渠道。

今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两项法规的出台,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配套发布划底线亮红线,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近年来,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已经成为干部选任的一道必经程序,成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途径,使抓早抓小抓经常落到了实处,为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个法规划出了范围和重点,第二个法规提出了处理原则和办法。两个法规缺一不可,对提高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加强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中央党校教授李民告诉记者。她认为,两个规范性法规出台,使得加强领导干部监督落到实处。修订后的《规定》所划定的个人事项报告范围是老百姓所关心的,《办法》具体地明确了漏报和瞒报的原则和处理依据,两个法规的结合发布,《办法》让修订后的《规定》的操作具有了可行性,保证了实施后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修订后的《规定》,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办法》是在认真总结这几年查核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二是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

两个法规作为配套的党内法规,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周淑真谈到,首先,两个法规突出强调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对于手中有权力的领导,加强了与其权力关联密切的家事家产的监督。其次,法规制定了具体的组织处理办法,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例如明确了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这些措施均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其三,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可以说,对领导干部的一步步晋升渠道加强了监督,每一个晋升台阶都以申报重大事项作为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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