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要闻 > 正文

工商总局:有地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时仍发放被整合证照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8-31 11:37:01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人在就国务院部署“多证合一”改革进展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有些地方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过程中,仍然发放被整合证照;有的混淆了“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同“多证合一”区别。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区要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记者问:国务院部署“多证合一”改革后,地方纷纷出台 “多证合一”方案,但各地所整合的证照数量和事项都不尽相同,还有一些地方把行政许可类证照也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10月1日以后是否会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

  负责人表示,“多证合一”改革是通过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实现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将有关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减少企业在进入市场前后办理的证照数量,使得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缩短企业从设立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要求各地在整合范围上,要严格遵循《意见》要求,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于法有据。对于相关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由同一部门发放的,对证照事项要加强管理力度。同时,在工作推进上,要求各地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地、市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还有记者问:改革后,有些地方还在发放备案证书或备案回执,这是否符合“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另外,工商总局如何看待部分地方推行的“并联审批”和“证照联办”,它们与“多证合一”改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负责人表示,有些地方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过程中,仍然发放被整合证照;有的混淆了“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同“多证合一”区别。“并联审批”和“证照联办”是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资源共享的行政审批模式。对此,我们要求各地在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同时,可以从实际出发,以企业、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并联审批”、“证照联办”等多种形式,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方式和条件。

  各地区要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对于属于“多证合一”改革范畴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整合的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由工商部门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此外,还有记者问:改革后,大家普遍关心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到外省或外地办事是否会受阻?目前各省整合的证照数量和事项各不相同,如何确保“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全国实现跨区域通用和互认?

  负责人表示,在前期试点过程中,也发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跨区域通用和互认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探索通过利用现有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等方式,加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权威、规范、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二,加强同各整合证照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凡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推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跨区域互认和广泛应用。

  第三,大力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其成为各部门内部办事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唯一标识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大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