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支持情况,纳入每年市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对推进工作措施不实、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展缓慢的市(区),省级环保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协调财政部门暂停或酌减今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提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谋划,应紧紧围绕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核心任务,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污染减排和环保指标考核为抓手,统筹安排重大环保项目实施。各市(区)要加强顶层设计,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及时更新本级库内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调出已获资金支持、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剔除无实质性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将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中的重大环保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储备库。
意见明确,未纳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技术指导和业务审查,对项目政策符合性、投资合理性、实施绩效是否明显、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开工实施条件等进行重点把关,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保证入库项目质量。各市要推进方案内项目按期完成,坚决杜绝资金长期滞留和项目建设迟缓的情况发生。
意见提出,对已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地要健全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全周期跟踪问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推动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项目,应逐级向上级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记者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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