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将获得救助和供养——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的通知》将该省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指导标准细化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据悉,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则按“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将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个档次。《通知》明确,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指导标准为月150元/人、年1800元/人;半自理人员月100元/人、年1200元/人;考虑到生活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方面需求,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指导标准为月50元/人、年600元/人。(记者 衣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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