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试想一下,你在公园悠闲散步,突然一条放生的蛇夺路而出,吓得你大惊失色,仓皇跑路;
或者假设你在某个崇山峻岭之下,想上个山礼神拜佛,却发现进山就要好几张毛爷爷,而烧一炷香要花费一沓……
这些并非虚构妄言,而是常能见诸媒体的报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有打着宗教名义大肆敛财事情发生,本该清净、自然的修心之所变得有些乌烟瘴气、一地鸡毛。人们普遍认为,寺庙宫观的商业化到了必须整治的时候了。
这也是为什么,昨天的这条新闻一出来就被广泛转载,引起网上的一片叫好之声。
国家宗教局、中宣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佛教道教领域日益凸显的商业化问题,提出了10条具体的治理措施。
乱象
这10条措施是为对近年来佛教道教多个商业化突出问题的回应,如商业资本大肆介入佛道教,非宗教组织或个人借宗教牟利,烧香、放生无度,部分出家人道风不振等。
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搭宗教台、唱经济戏”,地方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将名山古寺“圈”入文化旅游景点。这便有了大肆兴建庙宇宫观、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全力推进“名山”旅游上市等乱象。
今年年中一篇报道称,依赖四大佛教名山的旅游文化企业有望齐聚股票市场,峨眉山和九华山已经登陆,普陀山正在冲刺IPO,五台山正摩拳擦掌。
8月10日,河北省易县后山奶奶庙里,一间庙舍里供奉着一尊车神像,前面摆着汽车方向盘,满足人们出行平安的心愿。(图片来源:新京报)
而今夏火了的奶奶庙,则将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展现得淋漓尽致——村民承包,村委会、原始股东、二次承包人环环相扣,将朴素的宗教信仰异化为叮叮当当的金元声音。
违法放生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放生利益链、天价头香、各类开光更是屡见不鲜。
《意见》就是对准了这些乱象,开出了“药方”:
经营上不准商业资本进入,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承包佛教道教场所和露天大型宗教塑像,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严禁胁迫、利诱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不得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
厘清
说完了“不可以”,我们再来说说“可以”。
事实上,无论是今年年中公布的修订版《宗教事务条例》(下称《条例》),还是《意见》,都给了佛道教场所经营划定了“广阔天地”:可以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法物流通处、素餐馆,乃至一些佛道教文创产品,都是符合历史传统和法律法规的。
但《意见》同时要求,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即明确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
换句话说,就是这些场所的收入不能分配,不能落入个人口袋。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说,出售的佛教文化产品旨在向大众传播喜闻乐见的佛教文化,其标准定价应是成本价而不是为盈利。
治本
佛教道教的商业化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寺庙逐渐开始自负盈亏,就开展起了商业化活动。
此时,一批拿着钱的组织或个人现身,用“承包”或“入股”的方式换取了很多寺庙道观的经营权。
而在管理上,由于历史原因,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又分属旅游、园林、文物等部门管理,有的甚至形成三四个单位共管的局面。
多头经营、管理,就不得不面对多人分账的问题,增加门票价格、扩大盈利范围就成了必然路径,结果就是宗教界本身、信众和游客都意见很大。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这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九华山大愿文化园99米高地藏菩萨像。(图片来源:新华网)
《意见》对这些弊端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
而《条例》则有了更为治本的措施,规定了法人资格的问题,明确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过一些程序,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另外,还规定宗教场所财产归属的问题,寺庙观庵享有对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权,以及对其他合法财权的所有权。
《条例》明年2月1日实施,僧人道士们终于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我的家”了。
让宗教人管理宗教地,更容易让各路神仙归位,还原宗教文化本身。出家人总不想自己的院子里总是熙熙攘攘皆为利,更不会让“车神”等“现代神”位列仙班。
不过宗教商业化问题利益相当纠葛,牵涉面广,这也是为什么《意见》需要12个部门联合来发,要想真正还佛门、道门一个“清净之地”,也许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文/陈俊松 部分内容参考新华社、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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