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高敬)农用地有没有受到污染,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加强监测、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等方面着力,管控农用地风险。
草案今年6月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草案二审稿提出,在农用地地块方面,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废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况。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农用地风险管控不应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责任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建议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同时,因为修复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修复质量和效果。
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草案二审稿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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